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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把自己神格化了。我是說:這一次,大法官把自己演成了上帝了。

但是,這個角色總是要有人演。重點是演得拉皮權威好不好?劇本是誰寫的?

大法官幾乎完全接受了挺同團體的政治論述。為執政者的政治難題解了套。

對於一個完完全全由“政治任命”,因此充滿“政治使命”的最高法律解釋權,這個“亞洲第一”的解釋,論點沒什麼特別,把挺同論述仔細看一遍,寫得沒有比挺同文獻更好。這個解釋文的重點是立場。簡單講,這個解釋文的最大意義就是“亞洲第一”。很有司法跑贏了政治的虛榮心。

大法官會議成了最重要的挺同團體。讓婚姻定義“與時俱進”,為憲法平等光環照不到的群體提供補充保護。一列宣稱奔向時代潮流的東方特快車。

大法官的政治性解釋,確定成為超級的少數暴力。這些大法官,都是俊傑。識時務者為俊傑。反同的立場彷彿杞人憂天、甚至謠言惑衆。

看看大法官第748號解釋文的重點內容。

一、這號解釋文回到了憲法本文的說文解字,認定民法親屬編違憲。婚姻限制同性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親密性、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違反了憲法對婚姻自由以及平等權的基本精神,宣告違憲。

二、並要求政治部門在兩年內修正或制定相關法律,立法未完成,同志依民法規定至戶政機關辦結婚登記。

三、同性婚不影響異性戀婚姻,也沒改變異性婚姻所建構的社會秩序,應該受保障,但民法沒有規定到,甚至以一男一女排除了其他婚姻的可能,這是屬於立法重大瑕疵。

民法是國家基本大法。叫“民”法,因為是人民之間相互權利義務的根本規範。本質上,民法以親屬規範所有家庭關係,以債編規範所有非家庭關係。民法裡頭是親疏遠近而來的情感、責任和倫理訴求。從反同者的法律思維來說,他們很想講但講不清楚的一點是:到底是民法違憲?還是憲法違民?

從僵固的法律架構看,中華民國憲法再怎麼被糟蹋,還是上位法,根本大法。但有沒有可能:民法裡保護的價值,才是位階更優於憲法的核心價值?民法雖然不以生育為婚姻成之條件,但民法努力保護符合“生物性”的兩性關係和親權關係,這是毫無疑問的。哪個國家不是異性戀?

我很早就訪問過祁家威,他的堅持與勇敢,令人感動。我訪問過許多同志朋友,他們的纖細、敏感壓抑與委屈,都令人同情。即使我們對同性戀的生物性理解仍然非常不足,但如何解決同志朋友的情感、責任與倫理在法律實踐下的困境?確實是一個進步社會該努力打造的空間。但對一個釋憲者而言,在保護同志權益的初衷之下,釋放出“同性戀不關異性戀的事”,這就完完全全忽略了反同者的核心憂慮。那不是為自己,那是一種生物性的本能憂慮。

異性婚姻不以生育為前提?當然。異性戀者甚至不婚不生?當然。異性戀出軌、離婚、傷害一夫一妻制的家庭觀?當然。但這仍然沒有改變只有異性戀者能夠生育、繁衍的事實。唯一事實。更沒有改變,每一個國家都在努力調配國家資源鼓勵生育。就算是選出同志領導人的國家,也不會改變這個基本立場。

不管反同團體擔心同性戀會流行、會模仿的焦慮多麼可笑抽脂整形,但那就是一種焦慮。而且是族群性、生物性的焦慮。不必愚化反同團體好像他們都笨到只是擔心自己的孩子如果“變成”同性戀怎麼辦?

就算是同志,也無法否認一個事實:沒有任何同志會希望自己的孩子,不管是親生或是收養,也是同性戀。同志的父母或是同志本身,對同志的接納都是被動的。是對既存事實無可奈何的接受。不能接受的更比比皆是。既然同志們也有這種異性戀的生物性,對反同團體的生物焦慮應該可以有更多同理。

我的核心態度就是:同性戀可以成家。但千萬不要忘了,只有異性戀才有機會成為國家。這一點,是像大法官會議這種少數暴力的擁有者在論述如此核心而敏感話題時不該忽略的。而不是把反同的的聲音當成“不理智的鬧脾氣”。

兩年之內要完成民法的修正。這表示,兩年之內,政治將會非常動盪。要立專法、修民法、或是在民法裡另外設置專章?將成為立法爭議的重點。這也反映,多數人在乎的不是同志婚姻的法律保障,而是,到底可不可以、應不應該把同志婚姻和傳統的異性戀婚姻完全等同看待?

國家如果有性別傾向,每個國家都是異性戀。對同志婚姻表達理解和尊重,但未來的民法修法應該理解並且尊重國家的性別傾向。

人口政策是國家的最核心政策。哪一個國家不是異性戀?大法官無法陳述國家的性別整形削骨推薦傾向、國家意志,跟著風向走,頂多,只能算是大法師。

●本文作者唐湘龍,資深新聞工作者,政論節目資深評論員,同時為電台節目主持抽脂後遺症人。

●本文為作者評論意見,不代表《NOWnews今日新聞》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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